【性侵判囚】涉私家車內性侵17歲女生 26歲足球員強姦罪成囚5年3個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3/10/05 15:19

最後更新: 2023/10/05 15: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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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葉嘉宇判囚5年3月。(資料圖片)

26歲足球員於2021年3月在海傍垂釣期間,與17歲女生交換Instagram帳號後5天相約吃宵夜,球員駕車載女生到大潭水塘,被指涉於車內性侵女生,早前於高等法院否認強姦罪,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強姦罪成。暫委法官今(5日)判刑時指,被告案發時沒有使用避孕套屬加刑因素,考慮所有因素及報告後後,判監5年3個月。

被告葉嘉宇(現年26歲),報稱足球員,被控1項強姦罪,控罪指他於2021年3月16日,在香港大潭強姦X。

暫委法官判刑時指,創傷報告指事主X事後有創傷後遺症,X因事件致情感及社交造成影響,須接受心理治療。

暫委法官引述被告求情指,被告現年26歲,沒有刑事紀錄,案發時為足球員及兼職司機。被告求情指當時相信與X能發展關係,並沒有強姦對方。法官考慮被告女友及其家人等撰寫的求情信及所有報告,事件對事主傷害程度及創傷報告後,以5年為判刑起點,被告沒有使用避孕套加刑6個月,惟被告沒有刑事紀錄,獲減刑3個月,判監共5年3個月。

控方早前開案詞指,X事發時17歲(現年19歲),為中五女生。案發前5天X於海傍散步,當時為足球員的24歲被告正在垂釣,兩人閒談後交換Instagram帳號。

案發日,被告相約X吃宵夜,被告駕車與X前往購買食物後,載女生到大潭水塘享用。被告其後建議X到後座閒談,其間親吻X及撫摸其胸部,並按X在座位上將她強姦。X翌日向友人提及事件,並到家計會及醫院求助,最終報警,被告於同月29日被捕時保持緘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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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